题目解析: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的总体要求:
1.谨慎、诚实、勤勉尽责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完整、客观、准确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3.规范在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意见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4.禁止行为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