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参股、控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经证券公司批准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业务。该规范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以下业务:①推荐企业挂牌;②承销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推荐本公司承销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③代理开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账户;④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⑤利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管理的资产管理等产品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证券;⑥为证券的非公开发行组织合格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或其他促成投融资需求对接的活动;⑦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⑧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⑨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相关服务;⑩推荐企业展示;⑪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