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符合某些情形之一的香港机构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香港机构签署的承诺书、香港机构符合资质的证明文件报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这些情形包括( )。
①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金融机构控制
②提供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2年以上,且有30名以上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的持牌代表
③提供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3年以上,且有20名以上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的持牌代表
④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港元或者等值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