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考点】保荐机构创业板持续督导;
【解析】Ⅰ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2.2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者补充,并同时向本所报告。
Ⅱ、Ⅲ、Ⅳ三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28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③关联交易;④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⑤委托理财;⑥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⑦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⑧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