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