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0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 44 000 万元购入一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写字楼,立即以经营租赁方式对外出租,租期为 2 年,并办妥相关手续。该写字楼的预计可使用寿命为 22 年,取得时成本和计税基础一致。
资料二:甲公司对该写字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写字楼
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每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均为 2 000 万元。
资料三:201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2 年 12 月 31 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分别 45 500 万元和 50 000 万元。
材料四:2012 年 12 月 31 日,租期届满,甲公司收回该写字楼,并供本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甲公司自 2013 年开始对写字楼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寿命 20 年,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每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均为 2 000 万元。
材料五:2016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以 52 000 万元出售该写字楼,款项收讫并存入银行。
假定不考虑所得所得税外的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1)甲公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购入并立即出租该写字楼的相关会计分录。
(2)编制 2011 年 12 月 31 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分录。
(3)计算确定 2011 年 12 月 31 日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说明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还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计算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4)编制2012 年 12 月 31 日, 甲公司收回该写字楼的相关会计分录。
(5)计算确定 2013 年 12 月 31 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说明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还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
(6)编制出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