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新版教材已删除,仅供参考】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新版教材已删除,仅供参考】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新版教材已删除,仅供参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新版教材变动内容】根据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