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根据《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
    建筑工程造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 B
    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 C
    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采购的设备,发包单位可以指定生产厂
  • D
    两个资质等级相同的企业,方可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
  • E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B,E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建筑法》中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主要内容。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故选项A正确。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故选项B正确。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故选项C错误。
联合体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D错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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