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南方地区的某节制闸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签订了从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2400万元,合同工期为400天。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支付2万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
【事件】
事件1:节制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受暴雨、台风和高温等不可抗力导致总工期延误38天;因施工总承包单位中设计原因造成工期延误5天;因处理分包队伍纠纷,导致总工期延迟40天;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总工期延迟30天,故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出工期索赔113天。
事件2:发包人就使用功能要求进行工程变更,承包人认为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实际上是“暂估价”,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应该就该变更而增加的设计、施工费用予以调整,并计入工程结算款中。
事件3: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了包括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等内容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问题】
问题1.事件1中,监理机构应批准的工期索赔多少天?说明理由。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是多少?
问题2.事件2中,承包人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问题3.事件3中,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还应该包括哪些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