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引水工程,主要建筑物包括渠道、泵站、水闸等。发包人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招标选择了承包人,发包人分别与A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与B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与C单位签订了设计合同。2019年3月开工,合同工期定为18个月。
【事件】
事件1:施工中的碎石(碎石垫层、混凝土粗骨料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2019年12月,发包人运至现场的一批碎石经检验不合格,由于市场碎石供应紧张,发包人暗示承包人可以将该批碎石用于工程。
事件2:设计单位C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泵站工程的水机、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需采购上海某水工机械厂家设备,理由是该厂家设备质量有保证。
事件3:承包人A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将绿化工程分包给了具有资质的D公司,由于D公司现阶段施工人员设备不足,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E公司。
事件4:2019年10月,由于泵站下部结构有一仓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尚未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尚未进行签字确认,为了赶工期,承包人直接进行了下一仓混凝土浇筑。
【问题】
1、请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请指出事件2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请指出事件3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请指出事件4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5、请指出事件5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