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新建泵站工程在A市境内,工程总投资约5亿元,监理费批复概算约800万元,共划分为1个监理标段,招标文件依据《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编制,招标范围建筑安装工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招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发布招标公告,载明了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递交、发布媒体,联系方式等。
事件2: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条件有:
(1)独立法人资格,A市以外投标人必须在A市注册分公司;
(2)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3)近5年至少具有1个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是指监理合同价600万元以上的泵站(或水电站)项目;
(4)在人员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设备方面满足监理工作要求;
(5)总监理工程师持有水利部认可的相关监理资格证书,具有工程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类似项目中担任过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在现有在建项目任职;
(6)信用良好,投标时无被限制投标情形。
事件3:某监理投标文件的人员费用计算表中,监理工程师人数和单价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开标后,监理投标人书面要求依据计算性错误的修正原则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同意并安排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补正结果书面通知该监理投标人,该监理投标人书面予以回复。
【问题】
1.除事件1列出的信息外,招标公告还应包括哪些信息?
2.指出事件2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事件2中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单位人员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4.事件3中监理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做法的不妥之处;该计算性算数错误的修正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