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背景】
某中央投资的公益性大型泵站工程,该工程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釆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在招标时,有五台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标准的重要设备,因在招标时设备性能和参数尚未确定,未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备采购招标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发布的2005年第27号令)执行。
【事件】
事件1:工程实施后该设备具备了采购招标条件,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施工总承包人作为该设备釆购招标的招标人组织招标。
事件2:为解答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召开了投标预备会,但潜在投标人A未出席。投标人B提前送达了投标文件,但未参加开标会。开标时招标人拒收了A和B的投标文件。
事件3:招标单位从项目所在地级市的发展改革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了包括技术、经济、合同等方面的7名专家。
事件4:由于招标前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招标人釆用两阶段招标程序。在第一阶段,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他特性。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事件5: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提出履约保证金需要由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价的10%提高到15%。中标人只愿意提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价的10%额度提供履约担保。为此,招标人以中标人未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为由,取消其中标资格。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有无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有无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指出事件3中有无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事件4中有无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5.指出事件5中有无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
事件1中,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设备采购的招标人不妥。
理由是:该设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设备,且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依法组织招标。

2.
招标人不受理A和B的投标文件不妥。
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所以投标预备会和开标会都不是必须参加的,也都不是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的情形。

3.
从项目所在地级市的发展改革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不妥。
理由是:该项目为中央投资的公益性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评标专家应当从项目所在地省级发改委或水利行政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4.
第一阶段就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妥。
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5.
签订合同时,中标人不同意提高履约担保金额,招标人据此取消其中标资格不妥。
理由是: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响应了包括履约担保金额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而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提高履约担保金额,改变了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属于招标人违约,中标人不同意提高履约担保金额,属于合法要求,招标人不应据此取消其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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