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泵站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签约价3000万元。(计算保留整数)
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的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除了合同,合同解除时情况如下:
(1)工程预付款的总额为合同价格的10%,开工前由发包人一次性付清;工程预付款按合同条款32.1款中的公式扣还,其中F1=20%,F2=80%,A为预付款,C为累计应支付工程款,S为签约合同价。
(2)发包人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起按10%的比例扣质量保证金,直至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价的5%为止。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违约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时的情况为:
(1)承包人已完成合同清单金额1100万元。
(2)承包人已完成一个合同外新增项目100万元。
(3)承包人已完成计日工10万元。
(4)承包人为工程合理订购的某种材料尚有库存价值50万元。
(5)承包人为该工程订购的专用永久工程设备,已经签订了订货合同,合同价为50万元,并已支付合同定金10万元。
(6)承包人的进退场费用为62万元。
【问题】
1.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得到多少金额?
2.若承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发包人还应支付承包人多少金额?(不考虑违约后索赔)
3.若发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发包人还应支付承包人多少金额?(不考虑违约后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