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背景】
某引水工程由政府投资42亿元,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明渠190km,控制性建筑物10座(节制闸3座、退水闸2座、分水口5个)、排水工程11座(9座排水渡槽、2座排水倒虹吸),跨渠道建筑物10座(跨渠桥梁)。
【事件】
事件1: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部分建设过程如下:2018年6月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2018年8月投资方组建了项目法人。2018年10月开始组织施工准备,并组织进行了主体工程设计招标、监理招标和设备采购招标。2018年12月1日主体工程开工,2019年1月30日项目法人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2019年1月10日初步设计经水利部批准。
事件2:该项目节制闸设计釆用新材料和新装备,设计单位在开工前进行了设计交底,项目法人未按规定组织论证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便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
事件3:在项目实施阶段,由于征地原因,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沟通后,将1座进水节制闸的位置和结构布置进行了调整后组织实施。
【问题】
问题1.请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问题2.请指出事件2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问题3.请指出事件3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
事件1中不妥之处如下:
(1)主体工程开工时间不妥。
理由是:《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主体工程开工时间应于初步设计批准之后进行。
(2)开工备案时间不妥。
理由是:《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2.
事件2中,由于节制闸采用新材料和新设备,项目法人未对其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专题技术论证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便组织施工的做法不妥。
理由是:采用“四新”技术,项目法人均应组织专题技术论证,符合强制性条文并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才能组织实施。

3. 
事件3中,项目法人将1座节制闸的位置进行了调整不妥。
理由是:根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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