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背景】
某大型泵站工程,投资1.2亿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进水工程、泵房工程、出水工程、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等,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合同,发包人与甲乙两家监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签订了联合体施工监理合同。
【事件】
事件1:开工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只对施工进度计划、各项资源(工、料、机)、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的组织保证措施和施工管理机构及劳动力组织等内容进行了审查,未对安全措施方面进行审核就同意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事件2:甲乙两家监理单位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了甲监理单位负责进水工程、泵房工程、岀水工程等部位土建工程的监理工作,乙监理单位负责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工程的监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监理单位监理不力,进水工程发生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乙监理单位以协议明确只负责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工程的监理工作为由,不愿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事件3:甲监理单位审核泵房部分钢筋图时发现配筋虽然满足设计要求,但因钢筋间距太密不能满足施工时混凝土最大粒径要求。因此,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机构人员讨论后对钢筋间距进行了修改。

【问题】
问题1.请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问题2.事件2中,乙监理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问题3.事件3中,甲监理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 
事件1中监理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方面内容进行审查不妥。
理由是:监理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灾害应急预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2.
事件2中乙监理单位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是:甲乙两家监理单位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
事件3中监理人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是:监理人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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