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中部引黄工程,一期工程的引水线路上有隧洞25条,其中C8号支洞属下坡类支洞,地质情况复杂;J10号支洞埋深大,施工所在位置地下水源十分丰沛。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合同。
【事件】
事件1:由于未能办理好征地手续,C8号支洞的施工场地未能及时提供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监理人要求承包人釆取赶工措施,但承包人认为造成工期延误是发包人原因,应延长工期,拒绝釆取赶工措施。
事件2:在对J10号支洞控制段下游掌子面桩号J34+616进行3m超前探孔作业时出现大量涌水,经施工方、监理方联合实测涌水量为1250L/min,达到了合同定义的“出水量大于125L/min的任何10m洞长”的不利物质条件。经论证后,监理下达指令要求釆用双液灌注(加入水玻璃进行堵水)对涌水处灌浆。涌水灌浆期间致洞内无法开展施工作业,造成工期延误13天,水泵排水费用5万元,洞内通风增加费用1万元,洞内照明增加0.2万元,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索赔。
【问题】
问题1.事件1中,承包人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问题2.事件2中,监理人应批准的工期及费用索赔各为多少?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