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背景】
某引水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A、B、C、D、E五个子项目,工程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事件】
事件1:施工过程中发生地震,导致工程停工1个月,已建工程部分损坏,现场堆放价值50万元的工程材料损毁;部分施工机械损坏,修复费用20万元;现场有8人受伤,承包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24万元(其中发包人受伤人员医疗费3万元,承包人受伤人员医疗费21万元);承包人修复损坏工程支出10万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申请了费用和工程索赔。
事件2:安装的流量计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到货后,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对到货设备进行了验收,验收后由承包人入库存放。承包人取货时发现丢了3台套流量计设备,造成损失10.5万元。对此,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流量计设备丢失的责任。专用合同条款对此无任何约定。
事件3:受地震影响,发包人正式通知承包人与监理人,缓建尚未施工的子项目E。鉴于无法确定复工时间,发包人随后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问题】
问题1.事件1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哪些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批准的费用和工期索赔各为多少?说明理由(不考虑工程保险情况)。
问题2.事件2中,承包人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问题3.事件3中,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施工合同?说明理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后,监理人应做哪些工作?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 
(1)发包人应承担的损失责任包括:现场堆放的工程材料损失,发包人人员医疗费,损坏工程修复费用。
(2)施工单位应承担的损失包括:停工损失,施工机械损坏修复费用,施工单位人员医疗费。
(3)监理人应批准的工期索赔:1个月;
监理人应批准的费用索赔:50+3+10=63(万元)。


2.
事件2中,承包人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是: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故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流量计丢失责任不妥。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5.2.3约定:“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受、卸货、运输和保管。”

3.
(1)事件3中,发包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理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停止施工,并对已施工部分进行计量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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