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环湖沿路大堤加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堤身防护工程、护脚工程、节制闸工程及涵闸工程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该大堤加固工程护脚设计方案为“五皎格网十大抛石”组合方案;混凝土护坡修复中,斜式护坡方案为“生态混凝土”护坡。
【事件】
事件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变更设计文件,由原设计单位更改并审批通过后,出具了设计更改通知单,将原有堤前“五皎格网+大抛石"固脚方案全部调整为大抛石方案,该设计变更预计将导致承包人购买的五皎格网石料无法使用,造成原材料损失35万元,窝工及其他经济损失15万元,总工期延误20天,为此承包人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建议报告,要求费用和工期补偿。
事件2:承包人拟将堤身防护工程施工进行分包,承包人将分包人资料提交给了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发包人批准,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组织分包人进场施工。
【问题】
问题1:事件1中,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费用和工期补偿是多少?说明理由。
问题2: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