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由业主直接委托给某工程监理公司,监理范围包括了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要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监理。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业主原计划仅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工作等任务委托给该监理公司,经该监理公司建议,业主最终将投资控制任务也交给了该公司。
在制定监理规划时,有关人员就派驻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数量发生了争议。有人坚持认为要分别按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和路基路面工程设置机构并分别委任1名总监理工程师,共计3名。
问题:
1.业主直接将监理任务委托给该监理公司,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该项目监理公司应派几名总监理工程师为妥?为什么?
3.业主最终采纳了监理公司的建议,将投资控制任务也委托给了该公司,说明了什么?
4.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分别由谁负责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