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的业主于2018年6月1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大致规模、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还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是本市一、二级企业或外地一级企业,近三年内有获省、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且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证明文件。7月1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按要求在一张表上登记并签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期不长于24个月,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7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以后,项目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7月12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装修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并明确7月18日16时仍为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信,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还宣布了评标标准和评标委员会名单(共8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问题:
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招标人根据什么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