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材料,回答问题
2015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5月1日实行。后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发布通知,要求生产、经营、进口、使用环节要将该类药品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原库存药品可按规定继续销售(自2016年1月1日起,生产和进口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必须在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的标识。之前生产和进口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药品标签、说明书的修改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