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与自身有利害冲突的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执业回避( )
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曰起18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用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
Ⅱ.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在离开原岗位后的6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Ⅲ.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或评价
Ⅳ.中国证监会根据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