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本题考点部分内容在新版教材中进行了删减,为保证真题试卷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本题仅供参阅。”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新版教材已删减】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选项E错误。正确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