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0年3月10日,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4月22日交付设备。但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5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3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表述,错误的有( )。
  • A
    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 B
    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 C
    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 D
    甲向乙少收3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 E
    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正确答案:A,D,E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债的发生根据。
甲错发设备给丙,丙应予返还,甲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甲乙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C选项正确,D选项,所述应为合同之债;
《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应当对设备的物权人(甲)承担不当得利之债,和乙无关,故E选项错误。
注意本题需要选择错误的选项,故本题答案为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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