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本题中,甲乙双方于6月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即6月1日起成立;定金合同应当自定金交付之日即6月10日起生效。根据定金罚则,买方为支付定金方,卖方为收受定金方,如果卖方不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返还45万元(20×2+5)。本题应格外注意主合同标的额,因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不适用双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