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丁四家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标。联合体协议约定:因联合体的责任造成招标人损失时,甲、乙分别承担损失赔偿额的30%;丙、丁分别承担损失赔偿额的20%。若因该联合体的责任造成招标人损失100万元人民币。下列关于该损失赔偿的说法,正确是(  )。
  • A
    招标人可以向甲主张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 B
    招标人向丙主张1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丙仅应赔偿20万元人民币
  • C
    招标人必须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比例分别向各成员主张赔偿额
  • D
    乙向招标人赔偿100万元人民币后,可以向丁追偿70万元人民币
正确答案:A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违约责任承担等条款。各承包方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向共同承包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而被请求方不得拒绝,在其支付赔偿后可依据联合承包协议及有关各方过错大小,有权对超过自己应赔偿的那部分份额向其他方进行追偿。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结合以上理解,对于招标人来说,即可以要求主张100万元的赔偿,也可以是50万或者其他金额,内部可依约定按比例追偿,内部约定只对内部有用,结合题目给定的条件解答,选择题选择最符合的选项,故A选项符合。B选项,丙仅赔偿20万,这种内部约定,对招标人来说是不产生作用的,
选项D错误,乙对丁只能依约定份额追偿20万元。
故本题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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