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教材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新版教材内容删减了相关内容,但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说,无约时,请求利息,应不予支持,即按无息处理。相关知识点参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