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1.(1)该质量事故属于一般质量事故。
理由: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此工程质量事故损失50万元,2人重伤,无人员死亡,因此属于一般事故。
(2)监理单位应参加质量事故调查组。
理由: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质量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施工单位拆模过早引起的,属于施工单位责任,也在监理单位的职责范围以内。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包括:
(1)相关的法律法规;
(2)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材料与设备购销合同、监理合同、基坑监测合同等;
(3)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资料;
(4)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档案。
3.发生此质量事故后,在质量事故调查前,监理工程师应做的工作如下:
(1)签发《工程暂停令》;
(2)要求暂停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的施工;
(3)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4)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
4.(1)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加固处理等的重大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必要时,应要求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包括:
①安全可靠,不留隐患;
②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
③技术可行,经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