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闸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水闸的启闭机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其他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同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为了确保水闸施工质量,经与设计单位商定,在设计文件中标明了水泥的规格、型号等技术指标,并指定了生产厂家。施工单位在工程中标后,与生产厂家签订了购货合同。为了在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水闸的基础工程施工,施工单位采购的水泥进场时,未经监理机构许可就擅自投入施工使用。监理机构在对浇筑而成的第一块闸底板检查时,发现水泥的指标达不到要求,监理机构便通知施工单位该批水泥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要求水泥厂家将不合格的水泥退换,厂家认为质量没有问题,若要退货,施工单位应支付退货运费。施工单位不同意支付,厂家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的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问题:
1.建设单位标明水泥的规格、型号等技术指标,指定生产厂家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施工单位采购的水泥进场,未经监理机构许可就投入使用,此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3.监理机构发现水泥的指标达不到要求,通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该批水泥是否合理?为什么?
4.施工单位要求退换该批水泥是否合理?为什么?
5.水泥生产厂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退货费用,建设单位代扣退货运费款是否合理?水泥退货的经济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