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Ⅰ、Ⅲ、Ⅴ三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第38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④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Ⅱ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Ⅳ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某些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