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综合办公大楼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为3856万元人民币,工期为2年。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某施工单位进行该项目的施工。
在正式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前,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草拟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供双方再斟酌。其中包括如下条款:
(1)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依次为:
1)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中标通知书;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施工合同专用条款;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技术标准和要求。
(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有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承包人参考使用。
(5)承包人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除主体工程外),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6)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予以顺延。
(7)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3天内按承包人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问题:
请逐条指出上述合同条款中不妥之处,并提出如何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