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任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编制监理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提出投标人除应具备规定的工程监理资质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2)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3)已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4)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
事件2: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了排序。建设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5日后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同时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中标候选人拒绝了建设单位的要求。
事件3:中标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就以下四项工作是否可作为附加工作进行了协商:
(1)工程建设过程中外部关系协调;
(2)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
(3)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4)竣工结算审查。
事件4:管道工程隐蔽后,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提出质疑,要求进行剥离复验。施工单位以该隐蔽工程已通过项目监理机构检验为由拒绝复验。项目监理机构坚持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剥离复验,经复验该隐蔽工程质量合格。
【问题】
1.逐条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针对投标人提出的条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分别指出事件3中四项工作是否可作为附加工作,说明理由。
4.针对事件4,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该隐蔽工程剥离所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1)不妥。理由:设定的资格条件与履行监理合同无关。
(2) 妥当。理由:招标人可以设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以地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 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以股份制形式排斥潜在投标人。
2.(1)不妥之处.收到评标报告5日后公示中标候选人;理由:应在收到评标报告3日之内公示。
(2) 不妥之处:要求中标候选人重新报价;理由: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就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
3.工程建设过程中外部关系协调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该项工作属于建设单位的工作,为监理正常工作范围外的工作.可以作为附加工作。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不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属于专业机构工作。 
施工合同争议处理不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该项工作属于监理的正常工作范围。
竣工结算审查不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该项工作属于监理的正常工作范围。
4.(1)施工单位做法不妥。理由: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剥离复验。
(2) 项目监理机构做法妥当。理由:对隐蔽工程质量有质疑时有权要求进行剥离复验。
(3) 发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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