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投资兴建一综合实验楼,结构采用现浇框架一剪力墙结构体系,地上建筑为15层,地下建筑为2层,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某施工单位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该工程采用筏形基础,按流水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在第一段施工过程中,材料已送检,为了在雨期来临之前完成基础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负责人未经监理许可,在材料送检时擅自施工,待筏基浇筑完毕后发现水泥实验报告中某些检验项目质量不合格,如果返工重做工期将拖延15天,经济损失达1.32万元。
某天凌晨两时左右,该综合实验楼发生一起6层悬臂式雨篷根部突然断裂的恶性质量事故,雨篷悬挂在墙面上,幸好未造成人员伤亡。该工程为6层砌体结构宿舍楼,建筑面积2784m2,经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发现造成该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施工队伍素质差,在施工时将受力钢筋位置放错,使悬臂结构受拉区无钢筋而产生脆性破坏。
【问题】
1.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许可即进行混凝土浇筑,该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施工单位应如何做?
2.为了保证该综合实验楼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应如何进行质量控制?
3.如果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了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对该起质量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原因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