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工程项目由A、B、C三个分项工程组成,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确定中标人,合同工期5个月。各月计划与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见下表,承包合同规定:
1.开工前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20%作为材料预付款。预付款从工程开工后的第2个月开始分3个月均摊抵扣。
2.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发包方每月支付承包方应得工程款的90%。
3.措施项目工程款在开工前和开工后第1个月末分两次平均支付。
4.分项工程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或减少)计划完成工程量的15%时,该分项工程超出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0.95(或1.05)。
5.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2%计取,其他项目费20.86万元,其中暂列金额10万元,规费综合费率7.5%(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为基数),增值税税率9%。
6.竣工结算时扣留工程实际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
各月计划(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表
1.工程签约合同价为多少万元?
2.列式计算材料预付款、开工前承包商应得措施项目工程款。
3.计算第1、2月造价工程师应确认的工程支付款各为多少万元?
4.假定该工程实际发生的措施费与计划一致,暂列金额中只在4月份支付了承包商索赔费用6万元,其他费用均与计划一致,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造价及质量保证金。(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