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某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两件事情:
事件1: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提供了地质勘查报告,报告显示地下土质良好。施工单位依此作了施工方案,拟用挖方余土做通往项目所在地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破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为道路填方材料。
事件2:该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现场搅拌混凝土。因施工单位的混凝土设备迟迟不能运往工地,施工单位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被建设单位否决。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施工单位不得已,只有继续组织混凝土搅拌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
【问题】
1.对于事件1,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并说明理由。
2.对于事件2,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并说明理由。